今天接到李国新教授的E信,他认为我对《条例》的反应过激了,他用一封长长的信告诉了我一些细节。他担心我的“过激”会影响到后续进程,我觉得不会有这么严重,我一个个人博客的情绪化的言论,不会产生什么影响的,顺便问一句,我有那么大的影响力吗?千万别吓唬我啊。
据国新教授讲,此次立法在程序上是民主、公正和透明的,国家版权局将《草案》报给国务院法制办后,法制办召开了不计其数的会,反反复复征求各方意见,每开一次会,各方都吵得不可开交,所以,最后的结果,应该说是“平衡”的结果。
我虽然不了解那些细节,但我毫不怀疑国新老师、肖燕老师等是经过了怎样的努力和争取的。如果我认为这个结果是失败的,那也是“调和”下的失败,而不是努力不到位、不对头的失败,我仍然看到的是立法机构对强势利益集团的照顾。
国新老师说,他对这个结果比我要多一些乐观,但我这个榆木脑袋还是乐观不起来。比起原来的第四条,现在的第七条并没有多了权利,反而多了限制。原来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可以自行复制”,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一个模糊的表达,它完全可以理解为对已经发表的作品数字化后通过网络阅览系统向读者提供,现在明确了的确是好事,对纠纷的认定会更清晰,但从权利上看,并没有多出点什么。相反,却对数字化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需知,在法律条款里,规定得越细,权力范围就越小。尤其让我意外的事,还特别明确了“本馆馆舍内”。
虽然这个结果也是经过千辛万苦挣来的,但利益是不是平衡了,还很难说。按出版行业的想法,最好是滴水不漏,所以每一点利益他们都不会放过,争得很艰难不等于就平衡了,意见上的平衡不等于利益的平衡。
这个话题太复杂,说起来没完没了。
不过,国新教授有一个观点我希望在这里传达一下:《条例》就这么出台了,首先我们必须遵守;其次,我们需要思考,在这个框架之下,那些是我们能够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我们如何在实践中去证明限制传播就是限制权利?
就后一个问题,更多的是针对草案中的“法定许可”最终被取消,个中原因太复杂,有利益冲突,有操作上的困难,也有政治因素。当然,至于如何去证明“限制传播就是限制权利”,我想这个证明的方式本身就是一个课题。
很晚了,有话想说,为了明天必须打住。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5145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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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anonymous
2006-07-28 2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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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看出太大问题阿,规定传播权早晚的事,该签的条约也都签了,现在就是实施一下,明确一下,这么长时间对传播权没有直接的规范进行保护本来就是违背版权精神的问题,对图书馆的种种优惠本身就是以利益还能维持均衡的前提才给予的,网络根本就是打破了这种均衡,这些年从数字图书馆到的图书搜索,版权越来越难保护了,有一些互联网技巧的人就可以利用等找到各类图书,所谓20让个人而非商业用户力量越来越强大,传统版权模式举步维艰,这样的形势下,这部条例难道是保护过了么,未必吧,我们的版权法已经豁免太多了,根本是违背13条精神的,这次好不容易出台一部相关法规,怎么是过了呢???更何况,这只不过是法律的制定,咱们这里关于版权法的实施最后是个什么效果,大可不必为保护过了担心吧,自然有司法过程中的调节,使之回到现有或接近的水平,里来如此在说说图书馆。现在各校图书馆包括国外都有各类接口,可以在校外使用,想一想很多专业性书籍,技术类书籍只有很小的的读者群,如果扩大图书馆的用户范围,那岂不是最后,不要动辄上升到诸如人类的知识,权利的角度上,我不明白,现在流行的是:所有的版权的封闭的商业的都是的,所有免费的2的,开源的,非商业都是。为什么是这样,当免费获取资源的时候,获取者和提供者的动机恐怕一点不是那些官昂堂皇的东西,没有版权,没有利益那有创新?我逻辑不大好,博客上么,就是随便发表点想法,因此主要是个人感觉,也不是主要针对这篇文章,偶尔路过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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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祈雨
2006-06-12 20: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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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条例和草案,我们只能是一声叹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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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mygodsmile
2006-06-11 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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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妨就这么玩下去,玩到有一天作家写一个字都都往外掏钱就可以了,图书馆干脆卡的严一点,尤其对作品的创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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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果果的妈妈
2006-06-02 22: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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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开始看到GOOGLE的数字计划遭到打击,很是不理解.以我个人的观点,觉得它并没有侵犯到出版商的作者的利益,相反,还使作者的的作品得以被知晓,应该是可喜的事情。而且从公共利益出发,出版商的损失远远小于公众获取知识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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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关注公共利益
2006-06-01 18: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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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李国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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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闫建志
2006-06-01 09: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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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集团利益得到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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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图书馆人
2006-06-01 08: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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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馆舍内”的确是个不太好理解的词。校内老师在家中使用图书馆电子资源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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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cq
2006-06-01 07: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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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模糊,网络和本地的区别只是多了一道打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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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擦边球
2006-06-01 06: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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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大图书馆在5年前就同清华同方谈判,最后取得的结果是全文数据库可以在几十个分馆同时使用。广东的一个图书馆在网上免费向咨询者传送书刊资料的全文,读者满意,文化部表扬,出版商和数据库开发商至今无激烈反应,似乎达成默契,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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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以毒攻毒
2006-06-01 06: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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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图书馆郑重宣布冒出一系列的分馆(当然包括八竿子也打不着的单位)就可以很容易使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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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
2006-06-01 05: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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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馆舍内”不是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信息资源服务的概念,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利用的基准就是以本单位IP段的范围内,如果“本馆馆舍内”还能出现在网络信息资源的服务中,也许数字图书馆的概念就出了问题,请海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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