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终于出台了,7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出版业发动的“四、六条”歼灭战大获全胜了,图林惨败,不,是那些被称为公民、劳动人民或者草根的惨败了。《条例》忽悠了谁?还用回答吗?!
“从一开始就没有报多大的希望”,这是我很想说的话,但转念又不想说了,说它有什么意思呢?显得跟诸葛亮似的,图林纵使有一百个诸葛亮有什么用呢?现在不需要诸葛亮,因为根本就不是斗智斗勇的游戏,是斗气的游戏,斗权利的游戏,斗利益的游戏,斗谁的声音大的游戏。
所谓“和谐社会”看你怎么说,让声音大的人不响了就和谐了,让权利大的人满意了就和谐了,让利益大的人高兴了就和谐了。
草根就是草根,没有实质上的利益代言人,草根们的声音用稻草捂住谁也听不见就和谐了,草根们的愿望用法律压住谁也看不见就和谐了。
作家的利益和出版社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利益平衡机制”成了学者书斋里的乌托邦,我只是奇怪,到底是谁的脑子进水了?真的是陈传夫们、李国新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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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关注公共利益
2006-06-01 07: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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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图书馆需要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所涉及的作品有限”这句话进行了解读,我的理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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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超平
2006-06-01 0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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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需要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所涉及的作品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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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西部小水牛
2006-05-31 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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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看糊涂了。数字图书馆时代,还以为不需要到图书馆来读书了,但是人家写一本好书不容易,正指望挣钱呢如果让图书馆的电子本给搅了局,好象也不合适。唉,天气真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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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和谐
2006-05-31 16: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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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提出,应当规定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的法定许可,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伴随条例制定的全过程。如果一部作品一经出版图书馆就可以马上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无疑会打击出版社出版新书的积极性;曾考虑在新书出版一定年限后图书馆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但这样对出版社出版畅销书不利;又考虑规定图书馆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脱销作品,但实践中证明图书脱销比取得权利人许可还困难。同时考虑到现在出版界已经开始实行类似“复本数”的当事人约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事项的实践,而且对没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不受限制,图书馆需要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所涉及的作品有限;条例已规定了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读者提供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公众通过图书馆获取作品的问题;而且有关方面对图书馆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争议太大,条例对此也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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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leon
2006-05-31 13: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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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多发了一次,因为前一条少一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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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leon
2006-05-31 13: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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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李老师愤概得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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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leon
2006-05-31 13: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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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李老师愤概得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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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河边
2006-05-31 11: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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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在现有“条例”的环境下,是否需要集中精力于服务路径的创新探索?社会与技术环境的变化,必然需要服务方法和手段的变化去适应,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织网。以下是偶四五年前的一些思考,曾见诸期刊论文,今天重新找出来,希望能引发一些深层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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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shunbob
2006-05-31 09: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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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一直都是抱着一丝期望的,现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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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图书馆人
2006-05-31 09: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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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是永远不会被忘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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