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博客(续)- -| 回首页 | 2006年索引 | - -再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忽悠了谁?

                                      

《条例》终于出台了,7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出版业发动的“四、六条”歼灭战大获全胜了,图林惨败,不,是那些被称为公民、劳动人民或者草根的惨败了。《条例》忽悠了谁?还用回答吗?!

“从一开始就没有报多大的希望”,这是我很想说的话,但转念又不想说了,说它有什么意思呢?显得跟诸葛亮似的,图林纵使有一百个诸葛亮有什么用呢?现在不需要诸葛亮,因为根本就不是斗智斗勇的游戏,是斗气的游戏,斗权利的游戏,斗利益的游戏,斗谁的声音大的游戏。

所谓“和谐社会”看你怎么说,让声音大的人不响了就和谐了,让权利大的人满意了就和谐了,让利益大的人高兴了就和谐了。

草根就是草根,没有实质上的利益代言人,草根们的声音用稻草捂住谁也听不见就和谐了,草根们的愿望用法律压住谁也看不见就和谐了。

作家的利益和出版社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利益平衡机制”成了学者书斋里的乌托邦,我只是奇怪,到底是谁的脑子进水了?真的是陈传夫们、李国新们?

【作者: 李超平】【访问统计:】【2006年05月31日 星期三 00:13】【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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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手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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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关注公共利益   2006-06-01 07:46:55   

我对“图书馆需要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所涉及的作品有限”这句话进行了解读,我的理解是:
说这句话的人表达的是自己的需要,而非图书馆的需要。可以肯定的是,说这话的人是站在数字鸿沟的此岸,是信息社会的“富人”。这人安享着由彼岸的“穷人”们的税收支持的由国家买单的丰富的信息资源,却想着彼岸的“穷人”们的需要与我何干?
满足数量庞大的彼岸的“穷人”们的需要是作为信息公平保障机构的图书馆在这个“数字鸿沟”日益扩大的时代的重要使命,当法律无视这种需要的时候,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把大众通通赶到违法的行列。盗版现象不正说明了这一点吗?有几个人能理直气壮地说,我没使用过盗版!?
我们建数字图书馆的初衷是如使用传统图书馆一样来提供馆内服务吗?
我们有限的馆藏建筑能接纳多少读者?
大家再想想,作为版权法中最重要的权利人,作者的权益事实上是由谁在行使?我们在投稿的时候就已经无奈地选择了移交版权,还得赔上高昂的版面费。现有版权框架下,谁获利了?

- 评论人:超平   2006-06-01 00:23:59   

"图书馆需要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所涉及的作品有限 "
??

- 评论人:西部小水牛   2006-05-31 17:09:04   

有些看糊涂了。数字图书馆时代,还以为不需要到图书馆来读书了,但是人家写一本好书不容易,正指望挣钱呢如果让图书馆的电子本给搅了局,好象也不合适。唉,天气真热。

- 评论人:和谐   2006-05-31 16:48:02   

还有人提出,应当规定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的法定许可,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伴随条例制定的全过程。如果一部作品一经出版图书馆就可以马上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无疑会打击出版社出版新书的积极性;曾考虑在新书出版一定年限后图书馆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但这样对出版社出版畅销书不利;又考虑规定图书馆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脱销作品,但实践中证明图书脱销比取得权利人许可还困难。同时考虑到现在出版界已经开始实行类似“复本数”的当事人约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事项的实践,而且对没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不受限制,图书馆需要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所涉及的作品有限;条例已规定了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读者提供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公众通过图书馆获取作品的问题;而且有关方面对图书馆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争议太大,条例对此也未作规定。

全文见人民日报今日文章《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法可依――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 评论人:leon   2006-05-31 13:52:08   

抱歉多发了一次,因为前一条少一个字。
我觉得就图书馆界面临的法律环境而言,就象河边老师说的那样,我们可以去努力,但到底这不应是我们注意的最主要方向。
另外,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问题是很复杂的。因为这还不仅仅的国内的利益之争,我们还面临着国际上的利益之争,国际的环境。说到底我们国内图书馆收藏的是国外版权所有者的内容资源。
当然我个人认为假以时日,工业革命后以防复制为主的版权保护框架一定会被打破的。但是我觉得不能判断,即使在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下,是否是一定会对图书馆行业有利呢?
也许大家不能认同,我认为在这件事上,传统图书馆行业也许是和传统出版界是利益一致的,说不定我们都站错了地方。:-)

- 评论人:leon   2006-05-31 13:39:27   

呵呵,李老师愤概得紧啊。
以下这段不知是谁留在我博客上的留言,我觉得写得很中肯,所以也在这儿ctrl-v一下:

为什么要“感到失落”呢?其实,只要你比较一下原来的“四六条”和现在的“第七条”的内容,就会发现:有得有失。不仅图书馆界如此,出版界、数据开发商均如此。要不怎么叫“博弈”和“制衡”呢?
对图书馆界来说,馆内传播的合理使用权比“四六条”的“四”有所扩大;增加了有条件的自行数字化某些馆藏资源并在馆内传播的权利;馆外传播的法定许可权则被取消。
你再比较一下世界上已经颁布的同类法规,你会发现图书馆界努力的成效。

- 评论人:leon   2006-05-31 13:39:10   

呵呵,李老师愤概得紧啊。
以下这段不知是谁留在博客上的留言,我觉得写得很中肯,所以也在这儿ctrl-v一下:

为什么要“感到失落”呢?其实,只要你比较一下原来的“四六条”和现在的“第七条”的内容,就会发现:有得有失。不仅图书馆界如此,出版界、数据开发商均如此。要不怎么叫“博弈”和“制衡”呢?
对图书馆界来说,馆内传播的合理使用权比“四六条”的“四”有所扩大;增加了有条件的自行数字化某些馆藏资源并在馆内传播的权利;馆外传播的法定许可权则被取消。
你再比较一下世界上已经颁布的同类法规,你会发现图书馆界努力的成效。

- 评论人:河边   2006-05-31 11:30:02   

图书馆在现有“条例”的环境下,是否需要集中精力于服务路径的创新探索?社会与技术环境的变化,必然需要服务方法和手段的变化去适应,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织网。以下是偶四五年前的一些思考,曾见诸期刊论文,今天重新找出来,希望能引发一些深层的思考: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在一般词语的领会上,其重心似乎在于对知识创新成果所有者利益的法律‘保护’。但仔细分析、了解这些法规,及其产生的社会发展过程。就应该发现,这些保护创新者利益的法律、法规都只是一种操作手段,其真正的、根本的管理效应,则在于加快创新知识、创新成果在社会的普及与利用。”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关键,在于鼓励创新者把自己的科研成果充分地向社会展示,让全社会享受最新科技成就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利益;社会则通过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反馈于创新者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这一机制的最值得称道之处则在于,创新者利益的最佳保护方式在于更多地推广与应用,社会应用越广,则创新者利益越多。”

- 评论人:shunbob   2006-05-31 09:19:14   

其实一直都是抱着一丝期望的,现在……

- 评论人:图书馆人   2006-05-31 09:13:24   

过程是永远不会被忘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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