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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忽悠我成了叛徒

                                      

昨天接李国新教授的电话,告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公示,媒体反响异常强烈,主要是针对4、6条。并问我近期有没有接受过媒体采访,我回答“没有”。

所谓4、6条,实际上是根据中图学会代表行业立场,向该条例起草小组提交的部分内容形成的有关图书馆在网络信息传播中所应该拥有的权利的条款。其间有过多次的反复与修改。桂林年会上也曾提交大会讨论,但当时匆忙忙乱哄哄,并没有多少人真正注意过它。由于这个条款的制定过程我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所以,我对它的关注自然就更多一些。

中国图书商报》用一篇巨长的文章,汇集各方人士的意见,集中体现了社会的反响,应该说我既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对于图书馆界希望达成的结果,我一开始就没有李国新教授那样自信,而早在几个月以前我面对免费数图理想的展望,说了许多很悲观的看法,那个帖子仅仅是表达了我的悲观,我看到的不仅仅是著作权的屏障,还有出版社的利益,我不相信关怀弱势群体和促进公众更多的获取信息的自由的人文理念能够撼动一个行业的利益。我坚信我看到了这件事情的头--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和出版发行制度下,免费的数字图书馆,是在太难了,如果我们看不到这一点,那只能是自欺欺人。意料之外是反响的强烈程度还是超出了我的想象。从国新教授那里得知,《中国图书商报》那篇巨长的文章中引述了我的一段话,这应该是他们从我的博客里引用的。我看着那段文字,确信它的确是我的(有一些的变动),但很奇怪,那文字到了他们手里怎么就变了味道呢?我十足成了图书馆界的叛徒,出版界的帮闲,著作权的铁杆维护者……,真不知道该如何表达我的郁闷。

陈传夫在中国数图官司后写了一篇论文《解决网络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应坚持什么立场》,他分析了三种人的立场:法学家、经济学家和图书馆学家。法学家的立场是追求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即社会正义、财产安全与自然秩序;经济学家追求的是制度的效果与效率;图书馆学家则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面对数字图书馆,陈教授探讨了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协调问题。从《中国图书商报》的文章中,我们又看到了三种背景的人所持的不同立场,法学家站在著作权保护的角度反对4、6条,出版社以行业利益的角度反对4、6条,图书馆学家李国新成了唯一的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但至少从篇幅上看,这个声音太微弱。

这个条例的最后定局将在明年见分晓,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我还不敢抱太多的希望。在利益面前,我看到的虽不至于是一种白热化的对抗,因为双方从势力上看,连“对抗”都谈不上,但那种“鸟为食亡,人为……”的局面已经展露无遗。在这样一种来势汹汹的舆论面前,我以为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图书馆界的弱势,从根本上说,这是民众的弱势。

公共图书馆的收费再一次接受拷问,当我们以“公益性”为理由来争取图书馆在网络信息传播方面的某些豁免权时,别人却指出图书馆是有利润的。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事实,我们发言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自我削弱的。是选择眼前利益还是长远利益,图书馆界该做出抉择了。

不管最后的结果怎样,这一次的争取,对图书馆界的意义都将是深远的,毕竟我们发了言!

【作者: 李超平】【访问统计:】【2005年11月23日 星期三 23:58】【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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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评论人:文军   2006-04-07 11:00:51   

我是《中国教育网络》观点栏目编辑。在信息传播与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方面有何观点,可投稿至kangwj@cernet.com

- 评论人:关注公共利益to kk   2005-12-04 11:59:37   

你我当然都无法影响4、6条通过与否,但若4、6条被封杀版权人的利益就会得到保障吗?侵权遍网决不是危言耸听,中国目前92%的软件是盗版就是前车之鉴,若一部法律把大多数人都纳入了违法的行列,那么这部法律的正当性就值得拷问了。目前除了几个名人从版权纠纷中获得赔偿,众多的作者权利能指望都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吗?

- 评论人:kk to 关注公共利益   2005-11-28 21:03:50   

别激动喔!关注版权人利益就是关注公共利益,4、6条能否通过咱们明年见分晓。哈哈-------

- 评论人:关注公共利益   2005-11-27 19:15:52   

抱歉!上一条发重了。
在我们国家,大多数版权作品是由纳税人的钱支持的成果,大学、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甚至从事文艺创作的专业作家们,获得项目基金、课题资助和出版资助等(这都是纳税人的钱!),出版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果没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支持这些版权作品产生的公众只有通过越来越昂贵的期刊订购、机构许可费或单篇文章付费的方式才能获得使用这些成果的有限权利。
草案第六条真的会如一些出版界人士所言,会重挫数字出版市场吗?我认为不会。首先,目前国内具备实力制作电子书通过网络向其注册用户传播,并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的图书馆为数不是很多。这所需经费不菲,技术要求也高。包括租用通信网络,购买服务器,制作、保存数字资源,进行系统管理维护等;第二,那些具备实力的公益性图书馆,不是为了盈利(若是为了盈利,就不是第六条许可的范围了),未必会花很大力气去对馆藏电子化,若做电子书的成本高出购买电子版本,我想没有哪个图书馆会自寻麻烦。而这一条若能顺利通过,可能会起到的一个积极意义就是,避免我国数字出版仿效西方国家走垄断和暴利经营的道路,使数字资源的定价趋于合理。

- 评论人:关注公共利益   2005-11-27 19:10:4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四、六条是否与我国200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冲突,我想KK还需加强学习。2001年的著作权法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没有对新增的权利做出任何限制。利益平衡原则是版权法的核心原则,一部版权法如果仅设置权利而没有对权利的约束机制那绝对是不够的。而这正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都是版权限制的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四、六条正是启用了这二种限制方式。虽然这是给予图书馆以豁免权,但这种制度安排事实上是为了保障公众的信息获取权。版权法的真正功用不仅仅保护作品免遭非法利用,还保护它们的合理使用。版权的平衡是为了每一个人,版权限制是版权法为平衡版权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
数字版权的扩张与技术措施的加强日益成为公众接触数字信息的障碍,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乏者之间的信息差距日益加剧,“知识产权成了富国(人)的养料和穷国(人)的毒药。
在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体制中,谁是最大的获利者?版权产业集团。回顾国际版权条约和西方各国版权法修法历史,无不是一部版权产业集团利用其强势地位影响甚至控制修法路向的历史。如今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之际,谁叫嚣得最凶?还是版权产业集团!

- 评论人:关注公共利益   2005-11-27 18:59:50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四、六条是否与我国200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冲突,我想KK还需加强学习。2001年的著作权法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没有对新增的权利作出任何限制。利益平衡原则是版权法的核心原则,一部版权法如果仅设置权利而没有对权利的约束机制那绝对是不够的。而这正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都是版权限制的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四、六条正是启用了这二种限制方式。虽然这是给予图书馆以豁免权,但这种制度安排事实上是为了保障公众的信息获取权。版权法的真正功用不仅仅保护作品免遭非法利用,还保护它们的合理使用。版权的平衡是为了每一个人,版权限制是版权法为平衡版权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
数字版权的扩张与技术措施的加强日益成为公众接触数字信息的障碍,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乏者之间的信息差距日益加剧,“知识产权成了富国(人)的养料和穷国(人)的毒药。
在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体制中,谁是最大的获利者?版权产业集团。回顾国际版权条约和西方各国版权法修法历史,无不是一部版权产业集团利用其强势地位影响甚至控制修法路向的历史。如今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之际,谁叫嚣得最凶?还是版权产业集团!

- 评论人:kk   2005-11-25 16:49:06   

楼下的,又是有偿服务吧。

- 评论人:图腾   2005-11-25 13:19:17   

湖南省永州市政府网消息
东安县图书馆走出馆外,在县城繁华地段创办全市首家县级图书馆“读者俱乐部”,以会员制的形式开展读者服务工作,以先进的文化占领图书服务市场,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今年来,东安县图书馆在坚持开展阵地服务的同时,积极开拓创新,努力打造服务品牌,架构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桥梁,于5月投资5万余元创办“读者俱乐部”。为搞好“读者俱乐部”的读者服务工作,该馆在县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新购图书4680册,订阅报刊120种,充实了馆藏图书。与此同时,紧扣“共享文化资源,构建和谐社会”这个主题,大力开展“读者服务宣传周”活动,通过推介馆藏重点藏书和到馆新书,发放宣传资料,免费赠送书刊,展览地方文献,现场办理借书证和会员卡等多种办法,增加读者的阅读兴趣,提高“读者俱乐部”的知名度。此外,该馆人员还主动走出去,到各单位和读书爱好者家里为他们办理各类借书证和会员卡。到目前为止,新办借书证和会员卡500多个,其中40%为中小学生,县城拥有县图书馆各类读书证件的人员已达到2000多人,“多读书、读好书”的社会氛围在东安日益浓厚。

- 评论人::)   2005-11-25 12:30:14   

信息社会中的图书馆体系:)
立足于信息社会,建立一个有效的图书馆体系,是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建立一个有效的图书馆体系:
1 是完善图书馆内部的管理结构:
国家图书馆:实行宏观调控职能,以省馆为对象;
政府/专业图书馆:实行图书馆职能,以行业用户为对象;
图书馆系统中完全覆盖所有的公民;
图书馆在信息社会中已经承担起了行业范围内公民信息服务的责任。
------
2 是完善图书馆外部的制度环境:
图书馆法规确保公民信息获取的权益;
信息网络条列确保图书馆传播信息的权利;
图书馆通过政府购置了行业范围内的公民共享信息的资源(已经支付了版权费);
图书馆有权行使行业范围内公民知识需求的信息传播的权利。
图书馆在信息社会中维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平衡:)

图书馆立足信息社会的必然性:
1 图书馆体系建立的必然性
2 图书馆法规颁布的必然性
3 图书馆面向大众以公民为对象的必然性
4 图书馆在信息社会地位确定的必然性
5 图书馆在社会发展中实现职能的必然性
中国特色的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就是与时俱进:)

- 评论人:kk   2005-11-25 07:32:21   

事实上,在网络空间中,我国公共图书馆已经享有比国外图书馆多得多的权利,有点“超权利”喔!

- 评论人:超平   2005-11-24 23:48:46   

TO kk:公共图书馆是否收费的确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我只是想说,这是图书馆界伸张权力的一个前提。

- 评论人:kk   2005-11-24 22:51:03   

公共图书馆是否完全免费,就并不是问题所在。问题在于该条例草案第6条直接与《著作权法》相冲突,也与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冲突。第6条可以说是“举世仅有”。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这是一个世界级的难题,答案:无解。

- 评论人:河边   2005-11-24 12:45:05   

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活动形态的公共图书馆,与不同社会环境中的当代图书馆活动,是不能用等号、破折号或括号来简单界别和区分的。
若图书馆没有把自身的社会定位等基本概念表达清楚,被误解或误读,也只能说是咎由自取了。
民主政治是什么?普选之类是表象,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和平博弈才是实质。和平博弈的结果可以用各种方式表达,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表达方式。

- 评论人:闫建志   2005-11-24 11:39:36   闫建志的博客  

没想到这部法律来的还真快!
归要到底还是利益的纠缠.
具体的条例我也看了一下,有一问题想问一下,就是条例里面所讲的公共图书馆包不包括高校图书馆???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其实数字图书馆嚷了这么多年,真正的做的还是高校图书馆,有这个能力和财力.
这部草案如果真的能实施,高兴不应该是图书馆界,也不是版权人,也不是出版机构,,,而是,,,,,,,,,,,
有些条款其实是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践踏!

- 评论人:永福   2005-11-24 08:35:27   

“公共图书馆的收费再一次接受拷问……我们发言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自我削弱的”。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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