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李国新教授的电话,告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公示,媒体反响异常强烈,主要是针对4、6条。并问我近期有没有接受过媒体采访,我回答“没有”。
所谓4、6条,实际上是根据中图学会代表行业立场,向该条例起草小组提交的部分内容形成的有关图书馆在网络信息传播中所应该拥有的权利的条款。其间有过多次的反复与修改。桂林年会上也曾提交大会讨论,但当时匆忙忙乱哄哄,并没有多少人真正注意过它。由于这个条款的制定过程我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所以,我对它的关注自然就更多一些。
《中国图书商报》用一篇巨长的文章,汇集各方人士的意见,集中体现了社会的反响,应该说我既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对于图书馆界希望达成的结果,我一开始就没有李国新教授那样自信,而早在几个月以前我面对免费数图理想的展望,说了许多很悲观的看法,那个帖子仅仅是表达了我的悲观,我看到的不仅仅是著作权的屏障,还有出版社的利益,我不相信关怀弱势群体和促进公众更多的获取信息的自由的人文理念能够撼动一个行业的利益。我坚信我看到了这件事情的头--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和出版发行制度下,免费的数字图书馆,是在太难了,如果我们看不到这一点,那只能是自欺欺人。意料之外是反响的强烈程度还是超出了我的想象。从国新教授那里得知,《中国图书商报》那篇巨长的文章中引述了我的一段话,这应该是他们从我的博客里引用的。我看着那段文字,确信它的确是我的(有一些的变动),但很奇怪,那文字到了他们手里怎么就变了味道呢?我十足成了图书馆界的叛徒,出版界的帮闲,著作权的铁杆维护者……,真不知道该如何表达我的郁闷。
陈传夫在中国数图官司后写了一篇论文《解决网络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应坚持什么立场》,他分析了三种人的立场:法学家、经济学家和图书馆学家。法学家的立场是追求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即社会正义、财产安全与自然秩序;经济学家追求的是制度的效果与效率;图书馆学家则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面对数字图书馆,陈教授探讨了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协调问题。从《中国图书商报》的文章中,我们又看到了三种背景的人所持的不同立场,法学家站在著作权保护的角度反对4、6条,出版社以行业利益的角度反对4、6条,图书馆学家李国新成了唯一的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但至少从篇幅上看,这个声音太微弱。
这个条例的最后定局将在明年见分晓,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我还不敢抱太多的希望。在利益面前,我看到的虽不至于是一种白热化的对抗,因为双方从势力上看,连“对抗”都谈不上,但那种“鸟为食亡,人为……”的局面已经展露无遗。在这样一种来势汹汹的舆论面前,我以为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图书馆界的弱势,从根本上说,这是民众的弱势。
公共图书馆的收费再一次接受拷问,当我们以“公益性”为理由来争取图书馆在网络信息传播方面的某些豁免权时,别人却指出图书馆是有利润的。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事实,我们发言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自我削弱的。是选择眼前利益还是长远利益,图书馆界该做出抉择了。
不管最后的结果怎样,这一次的争取,对图书馆界的意义都将是深远的,毕竟我们发了言!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3627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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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文军
2006-04-07 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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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国教育网络》观点栏目编辑。在信息传播与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方面有何观点,可投稿至kangwj@cernet.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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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关注公共利益to kk
2005-12-04 11: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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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当然都无法影响4、6条通过与否,但若4、6条被封杀版权人的利益就会得到保障吗?侵权遍网决不是危言耸听,中国目前92%的软件是盗版就是前车之鉴,若一部法律把大多数人都纳入了违法的行列,那么这部法律的正当性就值得拷问了。目前除了几个名人从版权纠纷中获得赔偿,众多的作者权利能指望都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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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kk to 关注公共利益
2005-11-28 21: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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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激动喔!关注版权人利益就是关注公共利益,4、6条能否通过咱们明年见分晓。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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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关注公共利益
2005-11-27 19: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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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上一条发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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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关注公共利益
2005-11-27 19: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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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四、六条是否与我国200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冲突,我想KK还需加强学习。2001年的著作权法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没有对新增的权利做出任何限制。利益平衡原则是版权法的核心原则,一部版权法如果仅设置权利而没有对权利的约束机制那绝对是不够的。而这正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都是版权限制的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四、六条正是启用了这二种限制方式。虽然这是给予图书馆以豁免权,但这种制度安排事实上是为了保障公众的信息获取权。版权法的真正功用不仅仅保护作品免遭非法利用,还保护它们的合理使用。版权的平衡是为了每一个人,版权限制是版权法为平衡版权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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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关注公共利益
2005-11-27 18: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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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四、六条是否与我国200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冲突,我想KK还需加强学习。2001年的著作权法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没有对新增的权利作出任何限制。利益平衡原则是版权法的核心原则,一部版权法如果仅设置权利而没有对权利的约束机制那绝对是不够的。而这正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都是版权限制的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四、六条正是启用了这二种限制方式。虽然这是给予图书馆以豁免权,但这种制度安排事实上是为了保障公众的信息获取权。版权法的真正功用不仅仅保护作品免遭非法利用,还保护它们的合理使用。版权的平衡是为了每一个人,版权限制是版权法为平衡版权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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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kk
2005-11-25 16: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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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的,又是有偿服务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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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图腾
2005-11-25 13: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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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政府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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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
2005-11-25 12: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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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中的图书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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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kk
2005-11-25 07: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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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网络空间中,我国公共图书馆已经享有比国外图书馆多得多的权利,有点“超权利”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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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超平
2005-11-24 23: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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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kk:公共图书馆是否收费的确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我只是想说,这是图书馆界伸张权力的一个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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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kk
2005-11-24 22: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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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是否完全免费,就并不是问题所在。问题在于该条例草案第6条直接与《著作权法》相冲突,也与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冲突。第6条可以说是“举世仅有”。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这是一个世界级的难题,答案:无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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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河边
2005-11-24 1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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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活动形态的公共图书馆,与不同社会环境中的当代图书馆活动,是不能用等号、破折号或括号来简单界别和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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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闫建志
2005-11-24 11: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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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部法律来的还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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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永福
2005-11-24 08: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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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的收费再一次接受拷问……我们发言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自我削弱的”。说得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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